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59,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
代 理 人 魏嘉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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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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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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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復盛股份有限│台新國際商業│100年8月12日│326,000元       │CI6355975 │
│    │公司  李亮箴│銀行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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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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