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61,2015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張詩涵(即許嘉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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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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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0001│新光金融控股│093-NX-0138292-0│普通股│1   │2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新光金融控股│094-NX-0237832-9│普通股│1   │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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