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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張詩涵(即許嘉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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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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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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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金融控股│093-NX-0138292-0│普通股│1 │2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新光金融控股│094-NX-0237832-9│普通股│1 │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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