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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呂佩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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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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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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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9815-1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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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08053-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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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08054-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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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08055-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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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08056-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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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8921-5 │1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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