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代 理 人 楊智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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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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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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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成欣業股份有│花旗(台灣)商│104年3月19日│71,417元 │5201058 │
│ │限公司 邱立堅│業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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