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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0號
聲 請 人 張陳蘭英
訴訟代理人 鄭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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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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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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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866-1 │1 │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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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2736-1 │1 │219 │
├──┼────────────┼───────┼──┼──┤
│0003│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5041-4 │1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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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5762-5 │1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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