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博思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煌
代 理 人 吳翔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博思智庫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104年4月30日│4,800元 │LN2947743 │
│ │司 黃輝煌 │松江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