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代 理 人 姚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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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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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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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邦營造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104年8月18日│121,888元 │LC0665226 │
│ │限公司 羅文宗│銀行松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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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偉邦營造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104年8月18日│304,725元 │LC0665227 │
│ │限公司 羅文宗│銀行松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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