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洪木炎
代 理 人 洪千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4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001 │洪木炎│陽信商業銀│104年7月31日│ 2萬5,550元 │AE2877892 │
│ │ │行景美分行│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