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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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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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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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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成欣業股份有│花旗(台灣)商│104年7月9日 │538,625元 │5202615 │
│ │限公司 邱立堅│業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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