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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陳寶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如附
主 文
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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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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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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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兆豐國際精選二十基金 │01-D6-01-0019198-3 │1 │2327.7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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