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代 理 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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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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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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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4年5月31日│13,100元 │NS0596594 │
│ │有限公司 郭文德│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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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4年6月2日 │649,971元 │NS2729855 │
│ │有限公司 郭文德│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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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4年6月9日 │267,283元 │NS2730457 │
│ │有限公司 郭文德│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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