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立峰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代 理 人 許煌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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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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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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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峰通信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7月5日 │125,800元 │GA7506942 │
│ │公司 許瑞賓│行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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