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80,2015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陳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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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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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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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7178-8 │零股      │1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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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16023-8 │零股      │1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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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26108-0 │零股      │1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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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37492-7 │零股      │1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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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SX-000445-3│甲種特別股│1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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