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健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森
代 理 人 江雅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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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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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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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山企業股│玉山商業銀│104年7月23日│51,168元 │AI4562865 │
│ │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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