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81,2015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健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森
代 理 人 江雅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8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泰山企業股│玉山商業銀│104年7月23日│51,168元  │AI4562865 │
│    │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