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明
代 理 人 呂柔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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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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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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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綠杏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104年3月30日│36,000元 │BK0403280 │
│ │限公司 林建煌│銀行敦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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