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鄭惠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8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079848 │1 │1000│
├──┼────────────┼───────┼──┼──┤
│0002│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592256 │1 │2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