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凌木筆
代 理 人 李燕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編號1、2、3號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10月8日、104年11月8日、10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公告期間│
├──┼─────────┼─────────┼───────────┼─────────┼────────┼────┤
│ 01 │照明度有限公司 張 │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6月10日 │22,000元 │AH5190547 │6個月 │
│ │家祥 │行 │ │ │ │ │
├──┼─────────┼─────────┼───────────┼─────────┼────────┼────┤
│ 02 │照明度有限公司 張 │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7月10日 │22,000元 │AH5190548 │7個月 │
│ │家祥 │行 │ │ │ │ │
├──┼─────────┼─────────┼───────────┼─────────┼────────┼────┤
│ 03 │照明度有限公司 張 │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8月10日 │22,000元 │AH5190549 │8個月 │
│ │家祥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