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86,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魯得(即魯恒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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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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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0079-NX-0062419-0 │1   │2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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