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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魯得(即魯恒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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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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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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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0079-NX-0062419-0 │1 │2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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