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89,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林玉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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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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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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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03-D4-01-0114379-9│1   │1757.5│
│    │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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