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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0號
聲 請 人 陳櫻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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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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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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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9-01-3011548-4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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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9-01-3011549-6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3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9-01-3011550-2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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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9-01-3011551-4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5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9-01-3011552-6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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