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黃郁紋(即黃俊南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啟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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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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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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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8NX021438-6 │ 1 │247 │
├──┼───────────┼───────┼──┼──┤
│ 02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701357-0 │ 1 │1000│
├──┼───────────┼───────┼──┼──┤
│ 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53835-9│ 1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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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657240-7│ 1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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