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91,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黃郁紋(即黃俊南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啟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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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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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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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8NX021438-6  │ 1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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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701357-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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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53835-9│ 1  │330 │
├──┼───────────┼───────┼──┼──┤
│ 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657240-7│ 1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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