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92,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馬建華
訴訟代理人 馬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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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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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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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0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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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1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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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2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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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3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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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4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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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5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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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64  │1   │1000│
├──┼────────────┼───────┼──┼──┤
│008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7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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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8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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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79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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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80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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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81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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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82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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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19983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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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84209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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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58938  │1   │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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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172030  │1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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