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廣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盧碧霞
代 理 人 倪采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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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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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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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宇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4年6月25日│242,498元 │GA7549418 │
│ │ │中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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