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陳王麗香
代 理 人 吳峻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陳王麗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104年5月31日 │50,000元 │YC0117280 │ │
│ │ │春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