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呂震霖
徐婉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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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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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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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85年8月12日 │86年1月9日│3,373,650元 │
│ │黃銘鴻、黃銘鴻、葉│ │ │ │
│ │麗華、賴鐘美秀、賴│ │ │ │
│ │進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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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85年8月10日 │86年1月7日│2,504,250元 │
│ │黃銘鴻、黃銘鴻、葉│ │ │ │
│ │麗華、賴鐘美秀、賴│ │ │ │
│ │進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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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85年8月10日 │86年1月7日│2,740,500元 │
│ │黃銘鴻、黃銘鴻、葉│ │ │ │
│ │麗華、賴鐘美秀、賴│ │ │ │
│ │進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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