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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施南州
代 理 人 施昭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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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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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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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82978-7 │1 │8928.6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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