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00,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夏景華
代 理 人 丁勵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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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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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109901-0 │1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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