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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梅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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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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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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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岩半導│台北富邦商業│104年8月7日 │17,850元 │BD0220906 │
│ │體股份有│銀行營業部 │ │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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