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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方采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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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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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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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223967-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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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58514-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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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351746-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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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352794-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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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381258-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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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382262-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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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D0403331-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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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11117-0 │1 │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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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13031-5 │1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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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14066-9 │1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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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6704-5 │1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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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7854-0 │1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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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9098-4 │1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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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20440-9 │1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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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23564-7 │1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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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24861-1 │1 │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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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26198-3 │1 │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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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0176-0 │1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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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1447-3 │1 │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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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2765-5 │1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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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36750-0 │1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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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37994-4 │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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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39352-5 │1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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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43439-7 │1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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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44633-1 │1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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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46051-9 │1 │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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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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