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06,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許林幼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536374  3│1   │508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