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07,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陳王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91 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2月11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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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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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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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建設股份│83-NX-338825-3│1   │35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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