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大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憲鴻
訴訟代理人 黃品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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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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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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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鐸資訊股│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4年2月15日│3萬9,312元│LN0040803 │
│ │份有限公司│基和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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