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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今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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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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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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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正實業│華南商業銀│104年7月15日│106,470元 │HD5042979 │
│ │有限公司│行西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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