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路威酩軒鐘錶珠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亮
訴訟代理人 林品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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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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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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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胡世淵│聯邦商業銀行通│104年6月30日│91,375元 │UA3275704 │
│ │ │化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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