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12,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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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林月娥
代 理 人 林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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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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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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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345523-8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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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345524-0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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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345525-1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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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15415-8  │零股│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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