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林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120070-2 │仟股│1 │1000│
├──┼────────────┼───────┼──┼──┼──┤
│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120071-4 │仟股│1 │1000│
├──┼────────────┼───────┼──┼──┼──┤
│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13616-6 │零股│1 │8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