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14,2015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林灯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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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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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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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啓明│合作金庫商業│104年8月5日 │253,000元         │CY8533767 │
│    │      │銀行長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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