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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黎吳月桃(即黎廷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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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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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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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0ND000553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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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1GD0001516-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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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1GD001308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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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1GD0013081-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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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1GD0013082-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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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1ND0204685-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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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1ND0209531-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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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1ND0209532-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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