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楊雅芳
代 理 人 曾楊春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4-2 │仟股│1 │1000│
├──┼──────────┼───────┼──┼──┼──┤
│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5-4 │仟股│1 │1000│
├──┼──────────┼───────┼──┼──┼──┤
│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6-6 │仟股│1 │1000│
├──┼──────────┼───────┼──┼──┼──┤
│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7-8 │仟股│1 │1000│
├──┼──────────┼───────┼──┼──┼──┤
│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8-0 │仟股│1 │1000│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