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22,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楊雅芳
代 理 人 曾楊春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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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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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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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4-2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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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5-4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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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6-6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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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7-8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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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2078-0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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