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金非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宗
代 理 人 洪匯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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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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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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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業公寓大廈管│第一商業銀 │104年5月25日│683元 │GA7846558 │
│ │理維護股份有限│行松江分行 │ │ │ │
│ │公司 莊碩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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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侑清潔服務 │台北富邦商業│104年6月30日│25,700元 │FS0137493 │
│ │社 邱紹勇 │銀行復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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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士新清潔工作 │合作金庫商業│104年7月30日│15,383元 │SG0242716 │
│ │坊 金桂蓮 │銀行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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