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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林瑞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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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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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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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地增67換字67PZ0000060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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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味王股份有限公司│人增67換字67PC0000649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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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人增67換字67PC0000650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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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味王股份有限公司│人增67換字67PC0000651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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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48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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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49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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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50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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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51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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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52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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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53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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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54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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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和增67換字67PB0003255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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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72PZ0002003 │1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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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味王股份有限公司│73PZ0001883 │1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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