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27,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宋嘉文
代 理 人 朱偉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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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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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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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高科技證│05-DA-01-0017476-0│1   │50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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