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蕭琬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而聲請人雖於同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9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459808-7 │1 │1000│
├──┼──────────────┼───────┼──┼──┤
│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578632-7 │1 │1000│
├──┼──────────────┼───────┼──┼──┤
│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578633-9 │1 │1000│
├──┼──────────────┼───────┼──┼──┤
│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578634-0 │1 │1000│
├──┼──────────────┼───────┼──┼──┤
│0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578635-2 │1 │1000│
├──┼──────────────┼───────┼──┼──┤
│0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49503-8 │1 │518 │
├──┼──────────────┼───────┼──┼──┤
│00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55700-0 │1 │47 │
├──┼──────────────┼───────┼──┼──┤
│000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064905-5 │1 │5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