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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曹秀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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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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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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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988-7 │1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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