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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張家修
代 理 人 許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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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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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公告期間│權利屆滿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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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家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104年5月1日 │9,431元 │6113315 │6個月 │104年9月21日星期日(按於一定期日│
│ │ │京東路分行 │ │ │ │ │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
│ │ │ │ │ │ │ │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 │ │ │ │ │ │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
│ │ │ │ │ │ │ │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
│ │ │ │ │ │ │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
│ │ │ │ │ │ │ │休息日順延,而於104年9月21日屆滿│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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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張家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104年6月1日 │9,431元 │6113316 │7個月 │104年10月20日星期二 │
│ │ │京東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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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張家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104年7月1日 │9,431元 │6113317 │8個月 │104年11月20日星期五 │
│ │ │京東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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