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933,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快易通國際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儀
訴訟代理人 李松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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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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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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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予創廣告有限│瑞興商業銀│104年7月31日│346,500元 │TD0148960 │
│    │公司  王進發│行城內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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