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快易通國際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儀
訴訟代理人 李松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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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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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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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予創廣告有限│瑞興商業銀│104年7月31日│346,500元 │TD0148960 │
│ │公司 王進發│行城內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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