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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水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水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41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水龍於距今約70年之民國34年間失蹤,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查,失蹤人失蹤期間已屆滿,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該年7月1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其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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