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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宮垂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宮垂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宮垂玉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失蹤,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上開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已屆滿3年以上,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其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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