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仲執,5,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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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相 對 人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一0四年度
仲聲孝字第0六九號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仟陸佰零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整,及自仲裁判斷書確定後一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三、仲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三,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
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平鎮校區教學大樓、圖書行政大樓、雜項及簡易運動場暨第一學生宿舍大樓興建工程」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進行仲裁,經該會於民國105年7月27 日作成104年度仲聲孝字第069號仲裁判斷書判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351,513元,嗣於105年8月26日仲裁協會檢送之104年仲聲孝字第069號仲裁判斷更正書,更正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6,051,513元。
綜上,相對人應給付36,051,513元,相對人未依據仲裁法履行仲裁判定之義務,爰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聲請人提出仲裁協會105年7月27日104年度仲聲孝字第069號仲裁判斷書、105年8月22日104年度仲聲孝字第069號仲裁判斷更正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確認該仲裁文書送達收據及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於該會104年度仲聲孝字第069號仲裁事件卷宗無訛。
次查,仲裁協會於105年7月27日所為仲裁判斷主文第一項之誤繕部分,業經該會於同年8月22日仲裁判斷更正書所更正,併予敘明。
本院審酌結果,認本件聲請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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