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保險,41,201610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41號
聲 請人 即
參 加 人 黃雪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盧婉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聲請就原告王高英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要保人事件參加訴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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